从一份证明论基层政府阳光政务制度化的重要性
从一份证明论基层政府阳光政务制度化的重要性——为什么法律条文难以有效制止村支部书记违反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的行为?究竟是谁给了村支部书记违宪的权力?
刘贤伟
摘要:一份合理合法的村集体证明费尽周折、耗时近半年仍然无果折射出了在文明国度里建立健全基层办事阳光制度的重要性。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物权法以及相关政策是这份村级证明应当及时开具的法理依据;公开、公平、公正不仅是《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更应当细化为政府基层组织的制度安排。政府基层政务制度的细化、阳光化是保证广大农村公民的正当合理诉求得以满足的有效途径;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许可的平等权利,各级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关键词:合法 村集体证明 行政许可法 合理诉求 阳光化
引言: 我是山东省日照市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卧龙山街道刘栋楼村村里常居居民,拥有合法房屋一处,符合村里规划,批建手续和土地使用证合法,因为历史原因村里收了钱没有办理房产证;现在房产局要求村委出具一份证明补办房产证,但是村支部书记拒绝开具。我找到街道党委。党委领导也认为帮助村民办理房产证是村支部书记应尽义务,但考虑到出具证明属于村支部书记职责范围,不便于干预村级事务,没有进一步提供帮助,让我继续找刘加山解决问题。我和妻子求助无果,走上了长达半年的信访之路;最终信访办把我的问题转交给了现在的刘楼管区书记宋莆昌;但宋莆昌迟迟不能给予解决问题。由于我的反复诉求,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5月20日承诺七天之内办结我的诉求,但是早已过了七天时限,没有任何结果。我自己的亲身遭遇让我看到了在今天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阳光政务办事制度的重要性,因此撰文呼吁政府部门加大违法办事的惩治力度,建议细化、阳光化村级公务活动确保广大农村村民的正当合理诉求的实现。
正文:
请求公民所在村居的相关责任村干部开具一份合法证明用以办理房产证,确认和维护自身财产的权益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物权法》以及相关国家政策赋予每一位公民的权利;同时,协助公民确认自身权益属于公共事务,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也是宪法和法律、国家政策硬性规定的村(居委)级组织的职责。村支部书记刘加山拒绝为村民开具合理合法的房产证明明显违背了宪法、法律和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明显对国家公民造成了财产权利的侵害。18年前就应该办理的房产证向村里交了钱却没有办理;18年后按政策补办房产证,却因为开具一份合理合法证明的诉求的解决被拖得如此久远而杳无期限,阳光政务何时能照耀到“天高皇帝远”的村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1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2。同样宪法也硬性规定了村干部的职责,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3宪法的规定说明,帮助公民进行住宅房屋的确权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义不容辞的职责,是维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有效途径;而身为村支部书记的刘加山却知法犯法,执法渎职失职,故意设置障碍使公民合法权利无法实现,从而严重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权利。
要求补办房产证也是以国家物权法相关规定为依据的,村居的房产所有权登记最早也是村集体组织协助进行原始登记的。作为村一级组织有义务和职责帮助所在行政区划内的居民对私有不动产进行原始登记和造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4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5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6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7第三十八条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8第六十四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9物权法的上述规定明显对相关责任村干部有义务协助村民开具房产证明做出了硬性规定,同时也提供了为公民维护自己合法财产、对不动产进行确权的法律依据。
日照市房屋所有权证办理的相关政策也对补办房产证进行了相关规定,例如: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产权申请报批时应分为原地翻建和异地新建两种情况分别报送相关材料。日照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一)依法保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落户城镇的农村人口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三)严格监督管理。各区县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本意见精神抓好组织实施,不得对依法房屋登记设置各种额外的限制或附加条件。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强制收回农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林地、草地承包经营权;……..
为什么中国的法律和政策只能写在纸上,只能在学术上进行讨论,而不能落实到行动上?究竟是谁给了村支部书记违宪的权力?阳光政务何时能够照耀到“天高皇帝远”的村居?我由此想到了《行政许可法》,此部法律如果能在基层农村得以践行将能够极大提高基层干部工作水准,进而能够惠及广大农村群众。《行政许可法》第五条分为三项:第一项总体阐释——公开、公平、公正这一基本原则,并确定这一原则的适用范围是整个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制度。《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10”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11”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12”公开、公平、公正不仅是《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公开”是对政府各级组织的要求,其最重要的价值是建立透明政府、廉洁政府,保障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防止腐败。“公平”是对行政相对人而言的,公平最重要的价值是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机会均等,避免歧视对待。“公正”是相对于行政机关而言的,它维护正义和中立,防止徇私舞弊。“公开、公平、公正”是一个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
公开、公平、公正应当细化为村级基层组织的制度安排。村级公务制度的细化、阳光化是保证广大农村公民的正当合理诉求得以满足的有效途径。广大农村尤其是偏远农村教育、文化、信息等相对落后,长期以来受到村居大家族等势力影响,村组织的权力往往被极少数人垄断。愚昧而不懂法往往会造成村干部越权、侵权等行为;所以在广大农村急需加强法律法规教育和宣传,使法制宣传和教育制度化、经常化,才能不断提高基层以及村居干部的执法水准、提高公民的知法和守法程度。知法是执法和守法的前提,只有通过法律、法规、规章公布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及其权限、行政许可的条件、方式、程序等,才能使公民在申请某一行政许可时能遵从明确的原则和标准,提高行政效率。《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公开”的内容包括两类:一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公开。二是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公开。主要指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决定公开。徒法不足以自行,公开的行政许可规定仅仅是前提,只有将行政许可的程序和结果都公开,才能保证其合理合法。另外应该注意,《行政许可法》限定三类事项作为公开的例外,即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涉及商业秘密的事项、涉及个人隐私的事项。
另外,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许可的平等权利,各级行政机关包括村级组织不得歧视。《行政许可法》第五条第三项概括了“公平、公正”的内容。公平最重要的价值是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机会均等,避免歧视对待。“公正”主要是维护正义,防止徇私舞弊。公平强调实质正义和实体正义,核心是平等的。公正强调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核心是无私和中立。
参考文献:
1、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
4、5、6、7、8、9《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0、11、12、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作者信息
刘贤伟,男,身份证号372802197107021316,(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农村政策问题研究课题组成员、专业研究生,课题成员证书号050602144)
银行账户建行6217 0022 4000 1091 739
住址:山东省日照市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卧龙山街道刘东楼村
邮编:276825
联系电话:18963314455
Email:[email protected]
编辑同志:
您好,此论文为本人亲身经历有感而发,不图稿费,只求肺腑之言能够让正义的阳光普照广大农村,惠及大众。谢谢。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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